重疾险老产品过渡期至2021年1月31日停止销售

时间:2020-12-03 14:55:19 来源: 大连日报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使用〈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有关事项的通知》,重大疾病保险新定义已过审,而依据旧规范设计的产品将于2021年1月31日正式停止销售。

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

重疾险是1995年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现已发展成为人身保险市场上重要的保障型产品。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印发了《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保险中的重大疾病进行了规范定义。把最高发、覆盖人群最广的25种重大疾病做了统一的定义,统一了理赔条件,让重疾险产品更加规范。

新版定义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新规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新增了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度疾病。

此次修订没有剔除甲状腺癌,而是根据疾病严重程度进行了分级,并按照轻重程度进行分级赔付。

3种轻度疾病保险金额比例上限确定为30%

新规执行后,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他疾病,但在同一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不得含有保障范围高度重叠的疾病。如果新增疾病发病率极低,需在疾病名称中增加标注向消费者予以提示。

另外,在旧规范中,恶性肿瘤并不包含原位癌。本次修订研究参考了各国经验和相关标准决定,暂不纳入原位癌。但是,各保险公司可在新规范规定病种的基础上,在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原位癌保障责任,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保障需求。

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诊疗费用支出和预后的不同,三种轻度疾病保险金额比例上限确定为30%。保险公司在重疾险产品中新增新规范外的轻度疾病,相应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公司自行合理设定。

■贴心提醒

重疾险老产品过渡期至明年1月底

新规执行之后,对于已经购买了重疾险的消费者,将会按照原来产品的合同条款理赔,不会进行分级赔付。

至于新规后产品价格,据了解,目前,市场上大部分产品轻症的赔付比例在重疾的20%~40%,对于某些病种,确实会出现赔付比例下降的情况,但重疾险产品的定价取决于重疾发生率。

重疾险投保需要注意的是,投保者身体健康,早点投保更有保障;部分保险公司会在保险产品过渡期间发布停售等信息,消费者要根据自身健康状况理性选择产品。另外,重疾险产品有消费型和返还型两类,同等保额和缴费期限下,消费型重疾险保费较低,返还型重疾险保费较高。

依据旧规范设计的产品目前依然可以销售,过渡期至2021年1月31日。

关键词: 新规 重疾 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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