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职工医保待遇明年起实现“七统一” 大病医疗费按90%报销

时间:2020-12-17 14:06:44 来源: 中国江西网


“聚焦江西省医保筹资和待遇不统一引起的企业负担不均衡和职工待遇攀比问题,在该省范围内对职工医保政策予以统一规范,为江西省579万参保职工提供公平适度的医保待遇。”12月16日,记者从江西省医保局获悉,该省出台《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在江西省构建起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缴、个人账户、住院医疗待遇、大病保险待遇、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规范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

缴费标准统一

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保缴费费率0.2%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基本医保费月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统筹地区,可自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实行最长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统一按本意见执行。

缴费年限统一

累计缴费年限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

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指统筹地区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参保人员实际参保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指统筹地区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

补缴政策统一

退休时缴费年限不够可一次性补缴

个人账户按补缴或趸缴时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补划。

未按规定参保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未按规定一次性趸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后,办理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手续。

个人账户统一

退休人员月划入比例为3.5%

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与本意见不一致的统筹地区,可自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实行最长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统一按本意见执行。

原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继续享受统筹地区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住院医疗待遇统一

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0万元

报销的医疗费用指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住院报销比例与本意见不一致的统筹地区,可自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实行最长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统一按本意见执行。

治疗精神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第二次住院起不设起付线。

大病保险待遇统一

符合支付范围的大病医疗费按90%报销

参保职工发生的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且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含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照90%的比例支付。大病保险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

跨省转诊未办手续个人先行自付20%

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江西省医保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0%。按规定办理了跨省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0%。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异地安置手续——在江西省内其他统筹地区就医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5%;在江西省外就医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20%。(章娜 刘汉蕾 张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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