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12-17 14:14:37 来源: 丽水人社


关于做好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区各单位:

为做好 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适用范围

缴费基数适用的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申报办法待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另行通知。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申报时间定于2020年12月,启用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申报时间定于2020年12月,启用时间为2021年1月初。

三、缴费基数申报口径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申报口径待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另行通知。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由单位按照 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总额(四舍五入到十位)申报。2021年度1月至6月的缴费基数低于3590的按3590确定,高于17950的按17950确定。202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再按实际执行(2021年7月)。职工缴费基数启用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申报。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额度年初确定后不再变更。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申报口径以浙江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为准(见附件1)。

(四)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计算口径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3.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缴费基数应与部门预算安排的社保费缴费口径保持一致。

四、申报途径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1.已在原市人力社保公共服务平台登记注册为网上用户并绑定动态令牌的用人单位,可通过该平台线上申报。

2.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已成功注册的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通过浙里办APP医疗保障专区进行掌上申报。

3.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携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申报表》到当地医保大厅办理现场申报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由本人携带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现场申报。

4.用人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不在本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携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申报表》和2020年12月退休工资发放明细至当地医保大厅现场申报。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参保单位应于2020年12月25日前,按操作手册(见附件2)的要求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完成申报工作,并打印《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工资申报表》,签字加盖公章后送至丽水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窗口(花园路1号2幢)审核确认。逾期视为未按时申报。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应按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如期完成 2021年职工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附件:1.《关于做好202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

2.2021年度机关事业缴费工资申报操作手册(常规申报)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7日

关键词: 缴费 职工 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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