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娄底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选址、申请与审批、施工与监管、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八条,对娄底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作出全面、具体的规范。《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村民住房建设是重要的基础民生工程。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制定规范的农村住房建设法规高度重视,及时调整立法计划,将《条例》增列为2020年的重点立法项目。9月21日,娄底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以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调研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11月1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条例》草案。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条例》。
《条例》规定,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坚持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适度集中的原则,应当符合耕地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保留乡村风貌,体现地域特色,传承历史文化。
在耕地保护方面,《条例》开篇第一条就将“严格保护耕地”作为立法目的之一予以规定,同时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建设住房,尽量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组织落实耕地补充措施。禁止以任何名义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禁止以任何名义买卖违法占用耕地建设的住房。
在规划与选址方面,《条例》从村庄规划的编制、未编制规划前住房建设用地范围的划定、可选址建房区域、禁止选址建房区域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在申请与审批方面,《条例》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可以申请建房的情形和不予批准建房的情形;对建房申请资料、报批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办结的时间,防止滥批、慢批、不批。
在施工与监管方面,《条例》规定村民应当选择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供水、供电、供气单位不得为未经批准建设的住房提供用水、用电、用气服务;鼓励村民使用绿色节能的建筑材料和技术;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监督巡查。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了政府及其部门责任、违建房屋责任、违法施工责任、违法处理建筑垃圾责任、建新不拆旧责任等,重点解决村民违法建房和政府及其部门不作为问题。(记者 朱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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