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近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力促推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通知》规定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实施范围,实施产地准出的范围是云南省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活动,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且可供人食用的蔬菜、水果、畜禽、禽蛋、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的范围是进入云南省辖区内通过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通知》规定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条件。
实施产地准出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按照《云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规范开具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提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不得替代要求强制检疫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相关主体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并依法开具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实施市场准入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要求,出具符合要求的证明;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等集中交易市场,必须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者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者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对肉类和进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规定: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对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准入规定: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销售,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准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具体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的蔬菜、水果、畜禽、禽蛋、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者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赵泽 华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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