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召开的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上,《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审议通过,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两癌”(宫颈癌、乳腺癌)筛查、产后抑郁关爱、性骚扰预防纳入其中,成为本次女职工权益维护行动的亮点。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检查,至少每2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宫颈癌、乳腺癌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对患有产后抑郁症的女职工给予关怀和心理疏导,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实际情况,适当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对于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女职工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据悉,在《办法》起草过程中,辽宁省总工会与省司法厅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在突出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同时,兼顾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用工成本以及促进女职工就业等诸多因素。特别是在女职工享受产假待遇等制度设计中,综合考虑国家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影响。
此外,《办法》就工会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女职工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对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女职工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的,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记者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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