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到,按照不同行业领域特点,综合考量违法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当事人纠正违法失信行为、 消除不良影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情况,构建与违法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修复条件、程序和方式等,实施精准修复。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依法公示的各类信息,包括行政处罚、经营 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年度报告等,可以通过在公示系统中缩短公示期限、更正信息和停止公示等方式实施信用修复。
按照分级分类原则,设定与违法失信情形相对应的信用修复期限、程序、方式等,确保信用修复精准性、 有效性、及时性。
行政处罚。综合考虑行政处罚违法领域、性质和情节等,设定 3 个月、6 个月和 1 年基础公示期。基础公示期满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对于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小数额罚款的,公示期满 3个月可申请信用修复。对于一般行政处罚,除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以外,公示期满 6 个月可申请信用修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领域行政处罚原则上公示期满 1 年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经营异常名录(状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当事人,在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或查实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于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后申请移出的,由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对于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公示期满 1 年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两次及以上的或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依法被限制或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公示期满 3 年后方可停止公示。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意见》中提到,为强化失信惩戒效果,对主观恶意明显、违法情节严重、多次违法失信等情形,不予信用修复,公示期满后方可停止公示。如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财 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一年内有两次及以上违法失信情形的;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头条 22-01-21
头条 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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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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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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