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山西实际制定,适用于山西省内长城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等活动。《办法》自4月1日起实施。山西是长城分布较多的省份之一,历代在山西共修筑长城三千多公里。
《办法》规定,长城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规范利用、属地管理的原则。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长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长城保护责任书。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长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长城保护基金,用于长城保护和表彰奖励等。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空间规划。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村镇、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划、涂污、挪动、损毁长城保护标志。
《办法》规定,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城记录档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每年续补一次。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招募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长城保护维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及最小干预原则,优先使用原材料和原工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影响长城安全,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长城的环境风貌相协调。禁止从事取土、取砖(石)、种植等十项危及长城安全的活动。
违反《办法》规定,有在长城上开沟、挖渠的;擅自攀爬、踩踏长城的;刻划、涂污、挪动、损毁长城保护标志等行为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长城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11月27日,国家文物局发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名单,其中山西的明代长城占了8处。山西自古以来就处于农耕文化与游牧文化交融与冲突的前沿,从战国到明、清两千多年的时间里,历代在山西共修筑长城三千多公里,其中以明代修筑的长城规模最大,属长城分布较多的省份之一。在《办法》出台之前,忻州市已结合本市实际出台并实施了长城保护条例。忻州是山西省长城分布最广、遗迹最多的地区,下辖的14个县(市、区)中13个都有长城遗存,境内3处长城点段还被列入首批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记者 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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