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住建、财政、人社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申报湘潭市人才购房和租房补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细则。
该《通知》明确,2018年5月4日以后新引进到湘潭市工作,每年在湘潭市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与湘潭市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未享受湘潭市住房优惠政策的人才,对其在市城区范围内购房或租房给予货币补贴。
其中,新引进到湘潭市企业和市属科研院所全职工作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和15万元购房补贴,按4:3:3的比例分三年支付,其中所购房屋总价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购房价予以补贴。
新引进湘潭市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工作的正高职称人员(特级技师),副高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和博士研究生(硕士必须为全日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入职或毕业5年内在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购房价的12%、10%、5%、3%,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8万元、3万元、2万元购房补贴,按4:3:3的比例分三年支付。这一条款适用于2019年9月9日—2021年9月8日期间,新引进湘潭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或首次在湘潭市创业的正高职称人员(特级技师),副高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和博士研究生(硕士必须为全日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补贴标准不变,全日制大专毕业生补贴比例为购房价的1.5%,最高不超过1万元,均按4:3:3的比例分三年支付。
新引进到湘潭市企业和市属科研院所全职工作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不在湘潭购买住房的,分别给予每月10000元、5000元、3000元、1500元租房补贴,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3年。
《通知》明确,提交补贴申请的时间为每年2月1日—6月30日,在湘潭市连续工作或创业6个月以上方能申请补贴,相邻两次申请时间需间隔1年。
此外,获得购房补贴的申请人,在5年内(自完税之日起算)将其所购房屋转让(含注销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须全额退还购房补贴后,方能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周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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