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昆明市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培训会”上了解到,《昆明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已正式印发,将对5类救助对象进行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其中,符合条件的对象重特大疾病住院最高救助10万元。
根据机构改革要求,民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职能划入医保部门。但此前由于昆明各县(市)区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不一致,造成了市域内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存在差异。
为健全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深化医疗保障及救助改革,缩小各县(市)区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差距,昆明市医疗保障局通过外出考察学习,组织专题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并召开听证会,形成了《实施办法》。经过各级部门审议后,《实施办法》于日前正式印发。
《实施办法》提出,昆明市城乡医疗救助坚持政府主导、医保主管、市级统筹、分级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有效衔接。
全市将建立统一救助政策、统一筹资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的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实现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充分发挥城乡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昆明市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昆明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昨日下午,昆明市医疗保障局举行了培训会,对昆明市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进行解读,并对审核、结算、系统操作等业务经办人员进行培训。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将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及结算方式使用,必须全部用于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资助参保及直接救助费用,不得列支其他费用。各级医疗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将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医保目录,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此外,还将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民主监督机制,接受群众监督,做好政策公开、资金公开、救助对象公开。(记者 廖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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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重特大疾病
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传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其他被国家列入重特大疾病的罕见病,为重特大疾病范围,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享相应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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