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省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今天(22日)原则通过的《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下一步,山东省的省实验室将按照统筹谋划、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原则,采取“一室一方案”的方式进行建设。承建市将作为省实验室建设、运行责任主体,从资金、人员、场地、政策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支持。
建设省实验室,是以更大力度引进整合高端科技资源,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具体举措。目前,山东首批省实验室建设工作进展顺利,济南粒子科学与应用技术省实验室、济南微生态生物医学省实验室、泉城实验室、青岛新能源省实验室、烟台先进材料与绿色制造省实验室等5家省实验室通过专家论证后,经省政府批准同意正式挂牌筹建,实现了“十三五”期间省实验室建设任务的圆满收官。
《办法》提出,省实验室将以打造国家实验室“预备队”和国家实验室网络成员为目标,聚焦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速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突破。在经费保障方面,承建市对省实验室建设发展实行按需保障,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稳定支持;省财政对验收合格的省实验室,根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评估成绩等,给予后补助奖补;省科技部门对省实验室根据国家、省战略部署和重大需求凝练的重大项目指南,经论证后按“一事一议”方式列入省科技计划给予支持。
《办法》明确,山东省将鼓励探索多个市采取牵头市承建主体实验室、参与市设立分中心等方式共建省实验室。同时,省实验室具备事业单位法人条件后,可按规定登记为独立运行的省级事业单位法人,在内部组织框架、岗位设置、人员评聘、科学研究、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
根据部署,省科技部门将对正式运行的省实验室每3年一个周期开展绩效评估,建立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机制。此外,山东省有关部门还将在高层次人才引进、科研设施购置、产学研融合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孙源泽 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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