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深圳市政府批准,《深圳市危房重建规划管理规定》正式印发,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危房重建的原则为“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且“房产登记面积不变”。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规定》进行解读时指出,适用条件为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经有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且处理意见为整体拆除。符合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棚户区改造、基本生态线、文物保护、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相关规定的危房,从其规定。农村私房和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等不适用该规定。
按照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民生幸福标杆”关于“住有所居”的要求,《规定》更加注重危房重建后人居环境品质的提升,允许依规对危房重建优化设计。如住宅类危房,《规定》明确,重建不得突破原建筑占地面积、原分栋分户产权登记面积,可以在延续原建筑风格的基础上,按照现行建筑设计标准对建筑立面细节、材料等进行优化设计。建筑层高可以按照现行建筑设计标准适当调整。单元式住宅重建时可随主体建筑同时申请加装电梯,加装电梯应按照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规定执行。除独立式住宅之外的危房重建项目,可以增加架空公共空间、公共通道和公共停车位等核增面积。增加的停车位归危房所在宗地全体业主共同使用。
《规定》还对公共设施类危房、办公、商业和工业厂房类危房的重建,作出要求。
《规定》明确,危房申请重建需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重建的申请人为房屋所有人,可依法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并组织实施。危房重建需征得本栋业主全体同意。 增加停车位、架空公共空间、公共通道等核增面积涉及宗地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改建等情形,还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要求,经所在宗地内规定比例的业主同意,即“宗地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据了解,2019年3月《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出台,加强了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安全隐患治理方面的管理工作。新《规定》出台后,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危房的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危房重建行为和程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目前,深圳市还通过城市更新、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等多种途径,解决危房重建需求。(记者 秦绮蔚 通讯员 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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