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上午,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西安闭幕。本次会议批准了《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条例》明确从规划与建设、运营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作予以规范。
在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与建设方面,《条例》提出应当优先在交通流量较大和管线密集的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域、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不适宜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地段建设综合管廊。
综合管廊的设计应满足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线入廊需要及抗震、人防、综合防灾等需要,并考虑管线接入、引出支线需求,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空间要求,且综合管廊检修口、出入口等地上附属设施应当与周边风貌相协调。
在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与管理方面,《条例》明确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收费标准,由管线单位和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协商确定。暂不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综合管廊运营期间,通过收费不能弥补建设、运营成本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在明确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禁止擅自占用、损坏综合管廊;禁止在综合管廊内及出入口、通风口、吊装口堆(投)放垃圾、杂物,向综合管廊内倾倒或者排放污水、建筑泥浆; 禁止在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及综合管廊内对(排)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覆盖、涂改、移动、损坏综合管廊的安全警示标识和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等; 禁止擅自进入综合管廊;以及 禁止其他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危害综合管廊安全行为的,情节严重最高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麦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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