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深圳市住建局获悉,4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发布,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分别从缴存、提取和使用、监督和管理到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规范,并通过五大创新,构建符合深圳实际的现代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将职工上一年度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纳入缴存基数的强制计算范畴,非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不再强制纳入,而是鼓励单位将其纳入。
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职工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能缴存住房公积金。
《条例》引入自愿缴存机制,允许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引入自愿缴存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助力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包括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为其等额缴存部分。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上一年度领取工资的月数后的数值。
实践中,职工和单位对缴存基数的确定存在不同的认识:有意见认为,缴存基数的规定不宜过于刚性,应有弹性空间,以适应多样的现实需求;也有意见认为,缴存基数的规定应当刚性具体。
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将职工上一年度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纳入缴存基数的强制计算范畴,非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则不再强制纳入,而是鼓励单位将其纳入。
《条例》明确,存在亏损等困难情形的单位,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每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不超过两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补缴;两年期限届满后,单位仍存在亏损等困难情形的,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参会人数过半数讨论通过后,可以申请停缴住房公积金,每次申请停缴的期限不超过两年;在单位缓缴或停缴住房公积金期间,职工可以申请自愿缴存,缴存期限累计计算,单位破产清算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单位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完善欠缴投诉和追缴处理机制
《条例》明确,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由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展调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职工要求追缴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支持。
《条例》鼓励单位和职工协商处理欠缴住房公积金问题。单位和职工已协商确定住房公积金补缴方案或者签署补偿协议,已经履行或者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无新的事实和理由的,职工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单位欠缴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中心不予支持。(记者 李秀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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