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深圳将有更完善的举措。4月8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意见的公告。该《条例》聚焦从全过程、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完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设计,加强对政府投资的规范化、标准化和数字化管理,推动政府投资高质量发展。
据悉,2000年,深圳市颁布实施了《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形成了较为深远的影响,但条例执行和项目监督管理不够彻底等问题依然存在。
《条例》将原项目管理拓展到投资管理,明确将政府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项目定义为政府投资项目,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不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条例》要求建立和完善覆盖全过程、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投资项目在线管理平台体系,加强数字技术创新应用,推动政府投资管理智慧化、数字化。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审批事项、受理材料、批复文件、流转信息等通过项目代码和在线平台进行数据共享。
《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市政府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此外,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工程结算及保修过程中,拖欠薪资、弄虚作假、拖延结算,或者存在重大疏忽情形的,三年内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记者 林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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