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为加强饮用水源生态环境保护,哈尔滨市开始对《哈尔滨市松花江饮用水源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本条例适用于哈尔滨市区城内松花江饮用水源生态环境保护。哈尔滨市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松花江饮用水源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责,合理调整保护区周边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
《条例》提出,松花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松花江饮用水源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源、破坏饮用水源保护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在松花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除依法需要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有倾倒污水、废水、废液、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堆放、贮存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建设暂存或转运站、堆放场;从事坑塘养殖、畜禽养殖、放牧、露营、野炊等可能污染饮用水体的活动;丢弃、掩埋病害畜禽尸体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尸体和养殖废弃物;设置码头;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倾倒垃圾;砍伐、破坏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公益林等行为。在松花江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船舶及有关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等行为。
《条例》规定,在松花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暂存或者转运站、堆放场或者设置码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从事坑塘养殖、畜禽养殖、放牧、露营、野炊等可能污染饮用水体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松花江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哈尔滨市松花江饮用水源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记者 仲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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