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黑龙江省民政厅的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做好中国公民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收养子女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发《黑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从制度层面完善黑龙江省收养工作程序,对收养评估工作进行全面规范。《实施细则》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实施细则》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居民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收养继子女的,不进行收养评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实施细则》强调,收养评估流程包括书面告知、信息配对与确认、评估前准备、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收养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以下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十一项内容。收养评估期间,评估人员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隐瞒相关事实等九种情形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告。
《实施细则》要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养评估小组的监督和管理,对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开展收养评估不得向收养申请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民政部门预算。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收养子女的,当地有关机构已经作出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收养评估。外国人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收养子女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收养评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李宏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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