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取消连续缴纳社保规定年限

时间:2021-04-30 14:13:55 来源: 东方网


为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房屋管理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最新修订的《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租赁价格略低于市场水,发展应用智能门禁

意见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有期限出租的保障租赁住房。着力缓解上海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在沪合法稳定就业常住人口的阶段居住困难,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并与市场化租赁住房有序衔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整体规范健康发展。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确定,具体由各运营机构按规定制订,报送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在租赁合同期限内,运营机构不可单方面调整租赁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居住使用人仍需继续享受保障的,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一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单身和家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总年限累计不超过6年。

结合公租房信息化、智能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出租单位与承租人应通过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手续。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精细化管理,在智能门禁技防应用、闲置区筹公租房跨区统筹使用等方面加大探索创新力度。

增加二居室房源配置,满足二孩家庭居住需求

意见提出要多渠道筹集房源,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定向投资建设和提供房源。运营机构可利用多种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一是商品住房中配建;二是集中新建;三是从其它保障住房中经规定程序批准转化;四是改建闲置的非居住房屋;五是收购或代理经租闲置的存量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以保障对象的租赁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完善公租房户型配置、丰富产品层次,一方面适当放宽套均面积上限,更好满足人才类对象、二孩家庭等居住需求;另一方面增加公租房拆套合租和宿舍型房源配置,满足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就简住宿需求。

结合市民居住条件改善的发展趋势,二孩政策放开以来家庭人口增加对增大户型的需求,以及增量公租房主要在商品住房配建房源中安排的实际情况,根据基层公租房运营机构的反映和建议,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均建筑面积标准从“一般控制在40-50方米”调整为“一般控制在60方米以下”,以利于增加二居室房源的配置。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应进行装修,并可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设备。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按有关规定依法转让。要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权籍管理,做好不动产权属登记工作。

取消连续缴纳社保规定年限,向公益基础行业职工倾斜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包括单身和家庭)应同时具备四项条件:一是具有上海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二是已与上海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三是在上海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四是申请时未享受上海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记者注意到,为及时解决新来沪入职人员阶段住房困难,根据用人单位和职工普遍呼吁,此次修订的意见适当优化了公租房准入条件中居住证、社保年限两项条件。修订前的原文件规定准入条件为“一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修订后,准入条件修改为“一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原文件中规定的住房困难准入条件不作修改。

意见提出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精准分配导向,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以及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为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础公共服务的行业企业职工适当倾斜。一般市场化、竞争企业职工逐步引导至市场化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实现公租房与市场化租赁住房错位发展、有机互补。

关键词: 上海 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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