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解读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可及性

时间:2021-05-10 14:22:40 来源: 北京日报


昨天,民政部举行2021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对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进行解读。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张再刚介绍,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的未成年人范围,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

477.6万特困人员绝大部分在农村

年来,民政部指导各地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取得积极成效。截至2020年年底,全国共有特困人员477.6万人。其中农村446.5万人,城市31.1万人。全国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为11257元/人·年、8569元/人·年,同比分别增长9.2%、12.2%。

张再刚介绍,当前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其中1936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成果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因此,实施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对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实“三无人员”将纳入救助供养范围

为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可及,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事实“三无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民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结合制度实施情况,在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

张再刚介绍,新修订的“认定办法”紧紧围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

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在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上,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

特困未成年人可享救助至18周岁

为切实解决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后面临的生活困难,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修订后的“认定办法”还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的未成年人范围。

张再刚介绍,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据介绍,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适度放宽有关认定条件,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有利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推动救助供养政策更好落实落地,进一步编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网。(记者 王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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