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供热温度拟提高到20℃

时间:2021-05-13 14:29:03 来源: 黑龙江日报


按照黑龙江省人大2021年立法计划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城镇供热行业管理,省住建厅起草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其中供热温度拟提高到20℃,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20℃,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20℃的温度标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实际供热面积不足100万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2%;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万方米,不足500万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0万方米,不足1000万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0万方米及以上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2%。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应当在10时至14时之外的时段进行现场测温。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高于18℃(含18℃)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

征求意见时间为即日起至6月10日前,市民可以以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住建厅市政基础设施处。邮寄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景江西路888号,电子邮箱:zjtcjcgr@163.com。(记者 张立)


网站简介 网站团队 本网动态 友情链接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Copyright© 2014-2020 中原网视台(www.hnmdtv.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