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焦溪古镇保护条例》核心要义解读 明确焦溪古镇管理体制

时间:2021-05-14 14:15:02 来源: 常州日报


《常州市焦溪古镇保护条例》已于本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市出台的首部古镇保护条例,为焦溪古镇历史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对我市古镇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许玲介绍,条例注重解决具体问题,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受到省人大常委会肯定。

明确焦溪古镇管理体制

将政府的保护职责放在首位。古镇作为历史文化传承,其有效保护和健康发展需要各级政府的保障支持,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相关机构的具体职责。规定,市政府协调解决焦溪古镇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统筹相关资金;天宁区政府为焦溪古镇保护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明确了文化、规划和其他主管部门、焦溪古镇所在地镇政府的相关职责。同时明确了天宁区设立的古镇保护机构的具体职责。

完善和细化了保护责任人制度。条例与《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相衔接,有效规范了相关保护对象“由谁保护、如何保护”的问题。如规定对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由天宁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明确保护责任人并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履行日常维护、管理、修缮等责任;明确了非国有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

构建科学保护管理制度

明确了古镇遗产核心区保护范围。条例规定,古镇保护范围依法划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分应当符合文化遗产的相关保护要求。鉴于焦溪古镇正在申请世界文化遗产,条例同时明确了核心保护范围即遗产核心区,建设控制地带即遗产缓冲区,古镇具体的保护区域界限根据依法编制的保护规划进行划定。

细化了古镇的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一是明确了各类保护对象建设、改造、风貌控制等方面的保护要求。规定核心区“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二是对古镇保护范围内的活动进行规范,对十二项影响古镇保护的行为作出了禁止的规定,包括破坏建筑、擅自建设、擅自拆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门窗和装饰构件,擅自占用、填堵、围垦河道,在非指定区域摆摊设点等。三是明确了对古镇周边自然山水的保护,规定焦溪古镇保护范围临的自然山体禁止开山采石、毁坏绿化。

具有多方面地方特色规定

条例根据焦溪古镇的实际情况,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在消防保护、维护修缮、行为规范等方面作出了具有地方特色的规定。

在消防保护方面,考虑到焦溪古镇街巷狭窄、砖木结构房屋较多,条例对消除火灾隐患作出了多方面的规定。在消防规范上,要求遗产核心区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无法按照现行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相应的方案。在硬件改造上,要求消防救援机构指导古镇保护机构进行木结构房屋、电气线路、炉灶等防火改造,设立微型消防站,推广先进监控装置和保护技术等。在群众参与上,鼓励古镇组建志愿消防队。

在维护修缮方面,对修缮、装饰等活动作出了全面规定。一是建立相关标准,要求古镇保护机构对修缮、装饰和设置招牌、广告设施、霓虹灯,安装空调、太阳能设备、遮雨棚等编制导则,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修缮、设置等活动进行引导规范。二是明确修缮要求,要求修缮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应当采用原工艺、原材料,延续传统风貌。三是明确程序规范,规定对建(构)筑物进行修缮、装饰活动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古镇保护机构,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在行为规范方面,妥善衡了居民原有生活状态和古镇管理需要,对古镇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作出了较为人化的规定。比如考虑到实际生活需要,没有对吊挂、晾晒、堆放物品的行为进行一刀切式的禁止;根据实地调研情况和《江南水乡古镇民居保护整治导则》的内容,禁止了“擅自拆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门窗、装饰构件”的行为。考虑到古镇目前不属于我市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区域,在尽可能维持原住民生活业态和惯的基础上,参考《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内容设定了相关规范和罚则。

鼓励文化传承,设置处罚条款

从传承发扬的角度,条例对焦溪古镇历史文化遗产的后续利用作出了规范。条例明确鼓励当地居民在古镇继续居住、就业和创业,延续古镇的传统文化生活业态;鼓励开办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举办民俗表演等活动,经营传统手工业和传统特色食品等,通过合理利用古镇文化遗产资源,展示遗产价值和文化内涵。在优化和推动古镇业态发展方面,要求由古镇保护机构加强古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由天宁区政府定期公布古镇鼓励发展的经营项目目录,引导古镇商业等业态合理布局。

条例规定禁止行为,设置处罚条款。一方面,绝大多数违法行为可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罚。另一方面,针对古镇日常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专设了两处罚则:一是在非指定区域摆摊设点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是对未按条例要求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相关设施设备,对古镇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刘一珉 李彦 陈陈


网站简介 网站团队 本网动态 友情链接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Copyright© 2014-2020 中原网视台(www.hnmdtv.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