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林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紧扣“小切口”立法要求,共二十一条,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省、市、县(市、区)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乡镇(街道)和村(居)设立林长和副林长。在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重要生态区域,根据需要划定省级、市级、县级林长责任区。
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负责在全省范围内的领导、指挥、协调、督促工作。同时,对省级以下林长的工作内容进一步细化,采取逐项列举的方式,不同层级的林长工作重心各有不同,市、县(市、区)级的工作重心以组织、实施为主,辅之以协调、督促;乡镇(街道)级的工作重心将组织落实的内容分解为更加日常、具体的工作;村(居)级的工作重心着重在防火防灾、定期巡查、及时劝阻破坏林业资源行为等方面,确保林业资源的防护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林长所司职责边界清晰,各为不同的情况下相互联系、层层紧扣,共同压紧、做实林长制工作。
《条例》规定,结合森林资源总量和增量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省、市、县(市、区)总林长对下一级林长进行考核,以此来建立林长制指标体系,实时反映、调整、优化林长制施行效果。
林长违反《条例》,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责任区内发生损害林业资源重大责任事故的;无正当理由,未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都将依法给予处分。(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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