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发布消息,《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环节,下一步将继续完善报批,预计很快将实施。
根据征求意见稿,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燃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投诉人。
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对燃气计量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所在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合格的,由异议方承担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由对方承担检定费,当月气费按前6个月平均用气量计算,不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应当及时检修或者更换,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室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特别是餐饮用户不得使用气液两相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违规使用瓶组供气。同时,非居民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除意外事故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停气、降压作业而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并公告。
为了有效防范燃气管道被人为破坏的情况发生,本次征求意见稿还划定了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保护范围设置统一安全警示标志。(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姜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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