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提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重点在医疗资源保障、分级诊疗、医疗机构登记、医患双方权益保护、跨境医疗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大胆突破,很多内容属于全国首创。
在医患双方权益保护方面,为给医护人员创造安全的职业环境,《修订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为给患者提供更加便利的就医体验,《修订草案》提出了不少“实招”。例如创新建立生前预嘱制度,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立生前预嘱,明确其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是否采取插管等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尊重患者本人意愿。
《修订草案》在探索完善医疗服务跨境衔接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例如变通相关规定,明确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特区设立医疗机构按照特区医疗条例的规定办理,即不再需要设置审批,可直接申请执业登记。同时,允许所有取得港澳合法行医资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向市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取得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并赋予与内地医师相同的申请注册多个执业类别和增加注册相应专业作为执业范围的权利。
《修订草案》还在医疗资源配置和保障、医疗机构登记制度、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记者 陈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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