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深圳实施电动自行车管理新规——《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不仅对市民的骑行权利予以保障,还明确了相应违法行为的罚则,如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进行处罚,对于伪造、变造备案号牌的恶劣违法行为重罚5000元等。
《规定》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时,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500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扣留车辆,处5000元罚款。如此高的违法成本,甚至超出了不少电动自行车的车价,将为这些违法行为踩下“刹车”。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实施后,交警部门可以参照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管理模式,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驾驶人应当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电动自行车不能随意骑,更不能随便停。《规定》要求, 电动自行车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点,摆放整齐,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下列地点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机动车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内;地下车库、住房和办公室内;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放的其他有关地点。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首席记者 解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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