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夏时节,高温天成为常态。对于我市广大劳动者,可享受4个月的高温津贴。
津贴标准是多少?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如何维权?清凉饮料能不能抵扣高温津贴?气温达到多少度可以调整作业时间?为此,记者咨询了市人力社保局。
发放标准是多少?记者了解到,今年高温津贴依然按照《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发放,标准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其中,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若遇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未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如何维权?市人力社保局提醒,需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管辖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安全。高温天气下,气温达到几度可以调整作业时间呢?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其中,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此外,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职业病种叫“热射病”),可申请认定工伤。认定工伤需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中暑(热射病)诊断证明。经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记者 傅凌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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