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深圳市公积金中心于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原缴存、提取政策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明确新入职职工缴存基数的认定规则、规范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方式、增设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的提取条件、设置异地购房提取业务办理条件、明确限制单位或者职工通过自助渠道办理业务的相关情形等。
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缴存基数适用于整个公积金年度
深圳市公积金中心在公积金缴存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现,单位和职工往往对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认定存在争议。为了更好地解决争议,明确这两类职工的缴存基数标准,此次新规拟对两类职工的缴存基数认定进行统一,明确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该缴存基数的适用期间为整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职工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业务时或需提供佐证材料
近年来,部分缴存职工通过伪造异地购房材料骗提公积金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次新规明确,职工申请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业务时,公积金中心无法核查确认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的,可以要求职工补充提供相关辅助证明材料,或者通过数据共享、信函等方式向异地相关部门核实购房真实性后予以受理。
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须在深有房
根据现行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职工不满足购房提取、还贷提取、租房提取条件的,每月可以申请提取月缴存额的40%,用于支付物业费等其他住房消费。
为进一步规范其他住房消费提取行为,此次新规明确职工需在本市范围内有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前提条件,提取额度和提取方式都不作调整。职工无需提供相关房产证明材料,由深圳市公积金中心通过政务数据信息共享对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本市房产信息进行自动核查,核查通过的即可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 深圳特区报记者 窦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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