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以下称《免罚清单》), 对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裁量权进一步细化。该《免罚清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免罚清单》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条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等,可不予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的;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等,可不予行政处罚。
而该清单也要求,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批评教育、监督帮扶、约谈等措施,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对已实施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加强监管,在“双随机”抽查中适当增加比例。
该《免罚清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省生态环境厅将定期调度并评估《免罚清单》实施情况。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省司法厅根据法律立改废释及《免罚清单》执行情况,对《免罚清单》予以适时调整,不断规范我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制度。(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汪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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