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下月起施行

时间:2021-07-15 13:41:59 来源: 深圳晚报


7月14日,深晚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下月起施行。

《规定》对深圳共享单车的总量控制、运营模式、收费管理、停放运维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尤其明确了各共享单车企业将通过公开招标的竞争方式确定车辆投放数额,且市交通运输部门与共享单车经营企业签订服务协议。若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协议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调减车辆投放数额;情节严重的,终止经营服务协议。

深圳共享单车总量实行动态调整

《规定》中提到,深圳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和市民交通出行需求,综合考虑城市公共资源利用及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总量确定之后,经营者如何确定单车经营数额呢?规定中明确,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公竞争方式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以及车辆投放数额,并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协议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调减车辆投放数额;情节严重的,终止经营服务协议。

在正式投放使用之前,《规定》中要求,经营者应当将投放车辆的编码信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编码信息上传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台。

经营者将未经备案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使用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收回违法投放的车辆,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参与新增车辆配置竞标。

违停和故障车辆未及时清理 每辆车罚款200元

共享单车的停放问题一直是城市管理的难题,《规定》中对此也做出了要求。

《规定》中提到,经营者应当通过使用服务协议约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规则和车辆停放管理要求,不得占用禁止停放区域。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绿地、水库、河道、湿地、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等。

而在限制停放区域停放的,应当停放在规定地点。路侧带、交通枢纽、客货运场站等限制停放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和综合执法、水务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在其他区域停放的,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

此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停放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清理。未及时清理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并按照未及时清理车辆每辆2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其中,停放在机动车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清理;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绿地、路侧带和其他城市公共场所的,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停放在交通枢纽、客货运场站范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停放在水库、河道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停放在湿地的,由城管和综合执法、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清理;停放在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清理。(记者 董玉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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