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为加强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引江济淮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草案对该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用水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引江济淮工程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引江济淮工程依法使用的土地、水闸(涵闸)、船闸、泵站、渡槽、倒虹吸、箱涵、新开明渠、过鱼设施等以及作为输水渠道的现有河道。在该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的养殖活动、餐饮活动。
根据规定,在引江济淮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引江济淮工程运行、危害引江济淮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草案规定,引江济淮工程城乡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具体供水价格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鼓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引江济淮工程生态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农业用水价格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除了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情况,直接从引江济淮工程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依法取得取水许可。
(穆玥徐之升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叶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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