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的《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布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均于8月1日起实施,均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有明确的要求,违反相关规定的罚款最高为1万元。
我市的规定中要求,电动自行车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点,摆放整齐,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机动车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内,地下车库、住房和办公室内,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放的其他有关地点,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
同时,电动自行车密集的农贸(农批)市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业和住宅小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敷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不得私拉电线和插座进行充电;集中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智能充电控制功能,同时安装电器火灾监控和可视监测系统,并由充电设施运营方设专人对集中充电设施实行定期检查;不得在住房、办公等室内场所充电;不得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充电。
需要提醒的是,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违反规定在住房、办公等室内场所、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记者注意到,我市关于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的规定与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的要求大同小异,均是要求集中充电,设置安全的充电设施和防护,严禁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但是,后者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处罚更为严厉,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首席记者 解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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