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省民政厅获悉,为优化全省行政区划设置和城镇空间与功能布局,我省印发《福建省建制镇设立标准(试行)》《福建省街道设立标准(试行)》,对设立建制镇和设立街道的标准进行明确。
标准主要设置了人口、面积、经济、集镇建设、基础设施等方面指标。根据建制镇设立标准,沿海、山区拟设镇域内常住人口分别不少于2万人、1.2万人,政府驻地常住人口不低于总人口的15%。拟设镇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占域内从业人员总数的50%以上;上一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所辖镇最靠后镇的上一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根据街道设立标准,沿海、山区拟设街道域内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4万人、2.5万人,拟设街道的街道办事处驻地集镇(或城区)常住人口(含新型农村社区人口)占域内常住人口的比重一般不低于35%、25%,辖域面积分别不低于4平方公里、6平方公里,从事第二、三产业人口占域内就业总人口的比重分别不低于60%、50%。
标准还对拟设建制镇和街道的基础设施指标和公共服务指标进行了细化。比如,拟设镇域内要具备较好的交通区位条件,交通基础设施较完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完备;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卫生院、小学和幼儿园;文体、养老、福利等设施较完善。拟设街道域内具备好的交通区位条件,交通基础设施比较发达等。
为适应城镇化建设需要,充分考虑区域发展不均衡等因素,标准在建制镇、街道设立标准里都设定了适当放宽情形。(记者 潘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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