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草案初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时间:2021-08-17 14:25:32 来源: 安徽商报


安徽红色资源丰富,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3318处、可移动革命文物1.1万多件(套),还有各级各类纪念设施(场所),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有代表的文学、艺术作品等其他诸多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任务异常繁重。 8月16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草案初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征求意见。

建立红色资源名录 分级保护

征求意见稿显示,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包括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重大事件和重要事迹等;有代表的文学、艺术作品等;其他红色资源。

征求意见稿显示,红色资源名录分为省级、市级、县级。红色资源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由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联席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保护范围内 禁止采石采矿钻探

征求意见稿建议,对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遗址,由市、县人民政府设置纪念标识;对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由市、县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纪念标识或者保护标识。

红色资源的保护是首要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抢救保护和预防保护、本体保护和周边保护、单点保护和集群保护的原则,统筹做好下列红色资源的保护:见证鄂豫皖苏区、新四军浴血抗战、刘邓大军千里跃进大别山、淮海战役、渡江战役、农村改革等伟大斗争、伟大贡献的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和代表实物;与重大革命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有关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场所和代表实物;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或者墓地;烈士陵园和纪念堂馆、碑亭、雕塑、纪念塔等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其他具有代表的重要文件、报刊、档案、手(文)稿、标语、声像资料等。

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的,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的,根据其规模、内容、周边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放射、腐蚀危险物品;排放污染物,倾倒、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采石、采矿、爆破、钻探、挖掘;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其他危害、破坏红色资源安全、历史风貌和环境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要求,禁止刻划、涂污、损坏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禁止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禁止擅自新建纪念设施或者场所。

而党史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实物等红色资源的征集、收购。鼓励组织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

未履行管理职责 将依法给予处分

征求意见稿显示,红色资源管理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红色资源管理职责的,由监察机关、公职人员任免机关或者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纪念标识或者保护标识的;刻划、涂污、损坏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未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或者擅自新建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属于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属于其他红色资源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生 吴迪 郎敏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周继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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