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深晚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发改委发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储备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发改委专项资金中物资储备领域市级政府储备粮费用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科学、高效。
据介绍,政府储备粮按任务来源分为责任储备粮与补充储备粮。责任储备粮是指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下达给深圳市的粮食储备任务而储备的粮食,补充储备粮是指深圳为稳定本地市场、进一步保障本地粮食供应而储备的粮食。市级政府责任储备粮由深圳市发改委根据相关规定直接委托具备较大规模粮食储备设施及能力的粮食企业承储,原则上选择本市国有粮食企业。市级政府补充储备粮则由深圳市发改委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储企业。
《操作规程》显示,市级政府储备粮正常储备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制度,盈余自留,超支不补。正常储备费用则由深圳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其中,市级政府责任储备粮正常储备费用包括银行贷款利息、仓库租赁费用、保管费(含财产保险费)、轮换费及轮换价差净值。正常储备费用包干标准实行市内外同一标准,储存于市外的责任储备粮调运至市内的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再另行核算。
市级政府补充储备粮正常储备费用包干标准,则以市级政府责任储备粮正常储备费用包干标准为上限,根据招标结果确定,承储期内不再调整。
《操作规程》还明确了相关应急动用费用拨付程序。《操作规程》显示,因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而需要向承储企业拨付应急动用费用的,由承储企业向深圳市发改委提出拨付申请,深圳市发改委将按照深圳储备粮管理相关规定向承储企业拨付应急动用费用。 (记者 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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