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对人为噪声说“不”,草案对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带来的噪声污染进行了相关规定。记者采访了解到,对于公共场所娱乐健身噪声扰民情况,《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已经作出了相关规定。
人为噪声污染有“法”治了
8月17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高虎城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关于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说明。他介绍,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与20多年前相比,目前我国噪声污染防治的形势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噪声污染区域由城市扩展到了农村,高铁、城市轨道交通等新型噪声源不断出现,室外活动噪声、室内噪声污染也日益多发、多样。环保热线举报平台中噪声投诉长期居高不下,位居各污染要素的第二位,仅次于大气污染。”他介绍。
草案删除原法名称中的“环境”二字,更加明确法律规范对象仅限于人为噪声。按照草案,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如果不遵守区域、时段、控制噪声等规定,对周边生活环境造成干扰,经劝阻、调解不改正的,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今年3月公布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治理”,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这是环境噪声污染治理有关内容首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江苏地方法规这样“降噪”
据统计,为规范和指导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仅2020年,全国和地方发布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规、规章和文件就达到293份。而针对广场舞噪声扰民的问题,很多地方出台了法规、文件进行防治规范。
以江苏为例,早在2005年就制定了《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并先后2次进行修订。江苏规定,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22时至次日6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在其他时间进行集会、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禁止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曹卢杰 李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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