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明确力争3年内完成实用的综合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因地制宜进行县城村庄分类,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上楼。
《通知》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认真分析研究县域人口变化趋势、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和发展趋势,结合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因地制宜进行县域村庄分类。全省将现在规模较大的中心村,确定为集聚提升类村庄;将城市近郊区以及县城城关镇所在地村庄,确定为城郊融合类村庄;将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等特色资源丰富的村庄,确定为特色保护类村庄;将人口规模较小、交通不便、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的村庄,确定为搬迁撤并类村庄;对于看不准的村庄,可暂不做分类,留出足够的观察和论证时间。
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应优先编制村庄规划。对于建设需求量大或者有特殊保护需求的村庄,在资金保障的情况下应加快编制实用的综合性村庄规划,包括有农村产业项目落地的村庄、有新的居民点建设需求的村庄(不包括安置点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拥有人文历史或其他需要加强保护和利用的村庄,以及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增减挂钩和生态修复时有较多需求的村庄;对于不进行开发建设或只进行简单的人居环境整治的村庄,可只规定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建设管控和人居环境整治要求作为村庄规划(简称整治类村庄规划)。
另外,规划编制严禁违反相关规定占用耕地和违背自然规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规划的,严格按程序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村庄规划批准后,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用地审批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依据。村庄规划原则上以5年为周期开展实施评估,评估后确需调整的,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记者王佳丽 通讯员郭锋 张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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