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多渠道公开公示破产信息,健全破产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破产信用修复机制……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企业和个人的破产信息将全流程、多角度、多渠道向社会公开。这是继个人破产在深圳率先试点之后,又一项完善破产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
市场主体破产状态多平台联动公示
根据《实施意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破产管理署就破产案件信息、办理破产信息、债务人信用信息形成“三向互动”的深度共享机制。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三方根据各自职能,分别负责以市场主体信用为重点的破产信用信息公开、以破产案件为核心的破产司法信息公开、以债务人为中心的破产事务信息公开。破产信用信息经一方登记,多平台联动,实时、高效、精准公开公示企业和自然人等市场主体的破产信息、破产状态。
在推动破产信息公开公示的同时,信息主体的权益也受到保护。《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破产信息公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在取得信息主体同意后进行,选择必要限度的信息项目和公开公示方式。
个人破产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目录
个人破产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了解,《实施意见》推动将个人破产状态,相关主体就诚信参与破产程序、履行法定义务作出的信用承诺,个人破产相关限制、处罚、失信行为等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目录。
同时,探索制定《个人破产信息共享与公开清单》,明确相关单位就个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基本信息、程序信息、重要法律文书以及相关限制、处罚等信息实行共享,实现个人破产信息共享“有章可循”。同时,《实施意见》明确,加强相关信息平台对接,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交换信息,实现个人破产信息和债务人信用信息共享。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让保护催重生
《实施意见》明确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公示的破产信息有误或者未及时更新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主动更正失信行为并积极配合个人破产程序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申请停止公示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信用信息主体,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修复相关信用信息;已通过免责考察期或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债务人可以申请标注免责信息、说明情况,降低此类信息对相关主体负面影响。
由于个人破产和社会信用体系联动机制尚处于探索初创阶段,难免会存在信息被不当采集、错误记录、不当披露的风险,也可能会出现信用管控过度的问题,因此,《实施意见》探索建立个人破产信用修复和权益保护机制,明确个人破产相关主体享有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更正权、修复权等信用权益,通过保护催重生,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记者 林清容 何泳 通讯员 陈佳林 张思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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