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修订后的《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从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无线电安全、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规范。“《条例》的修订施行标志着我省无线电管理规范化、法治化迈入新阶段,将推动无线电频谱资源在高质量推进‘三地一区’建设、发展‘制造强省’、繁荣数字经济中发挥信息化载体的重要作用。”省经信厅负责人介绍。
《条例》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无线电频率许可审批流程,删除不必要的前置审批要求,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条件,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范围。同时,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无线电频率使用者定期报送频率使用情况,进一步突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了放权不放责任。删除不利于创新的禁止性规定,如取消“禁止出租或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相关规定,加强无线电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建设,支持无线电技术创新和应用,营造良好电波环境,引导无线电事业创新发展有序进行。
“修订后的《条例》注重促进发展服务社会,为频谱资源的有效开发、安全利用以及各类无线电业务顺利开展,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省经信厅负责人介绍,《条例》对无线电频率使用的评估和收回机制作出明确规定,完善频谱使用效率评价体系,防止资源闲置浪费。具备基站共建共享条件的公众移动通信建设和运营单位,应按规划共建共享铁塔、站址等资源。在居民区、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口密集的区域内,禁止设置、使用超过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环境标准的无线电台(站)。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无线电台(站)予以重点保护,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或为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特殊需要,可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对无线电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行政执法监管手段更丰富。《条例》对故意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途无关的信号,为非法设置、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等无线电台(站)提供便利条件,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压制、阻断、干扰设备等相关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提高了罚款金额。对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条例》赋予无线电管理机构暂扣设备、查封电台、技术阻断等强制措施。(记者 汪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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