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促进存量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意见》明确适用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为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
《意见》提出,鼓励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购买存量建设用地,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房屋建设工程已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土地,经市县政府批准,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到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预告登记,取得预告登记证明文件,并在预告登记证明文件附记栏备注转让情况,待达到转让条件后,在90日内受让方可单方凭预告登记证明文件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合同未约定投资额的,按照市县政府确定的方式予以认定。
《意见》规范了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土地出租(转租)合同,具体出租(转租)期限由出租(转租)合同约定,不得超过20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不需缴纳土地出租(转租)收益。
此外,意见明确,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将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联网子平台作为土地二级市场公开交易载体,开设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窗口,汇集、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完善交易规则、办理交易事务,按照国家部署逐步推进线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系统建设。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联网子平台的市县,其土地二级市场可按照就近原则,整合到已设立的相近市县公共资源交易联网子平台。对已有交易对象、符合交易条件,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委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在服务方面,海南将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根据土地二级市场业务需要,积极引入中介机构参与土地二级市场的资产评估、风险评估、抵押融资等专业工作;鼓励中介机构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中开设实名用户,发布供需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询、估价、经纪等服务。(记者谭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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