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提高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本次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次调整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以及已领取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伤残津贴方面,1级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10元、104元、98元、92元。增加后,1级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472.75元的,增加到3472.75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85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3元,增加后,5级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796.5元的,增加到2796.5元。20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573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315元。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月人均增加51元。
生活护理费方面,以2020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调整为34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调整为278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调整为2088元。原生活护理费高于今年调整标准的,按高标准执行。
省人社厅要求,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由各市(区)人社部门及省级行业统筹单位组织实施,调整工作于2021年9月底完成。(记者 付玉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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