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过度包装;实行限(禁)塑令;推广无纸化办公;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9月27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条例》对垃圾分类的规划建设、分类投放、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按照《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关注到了办公室浪费,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依法处理。文明城市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也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如果未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投放,怎么办?《条例》规定,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以上5000以下罚款。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收集、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穆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叶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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