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中医药条例》。该条例将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根据该条例,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天津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鼓励医疗机构依托中医优势病种和特色疗法等,提升中医药服务水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国医堂。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配备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村卫生室应当配备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
据介绍,市和区中医药主管部门、民政部门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老年病科。
该条例还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救治纳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健全中西医协同疫病防治机制。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院感染管理科,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急诊科和感染性疾病科。(记者雷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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