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法保障“最大民生” 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

时间:2021-09-29 14:27:58 来源: 南京晨报


9月26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了《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共十一章六十八条,立足江苏省情实际,聚焦重点难点问题,突出创新创优导向,进一步加强了就业法制化建设。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突出“最大民生”这一定位,《条例(草案)》强化了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加强就业调控、强化政策扶持、提供就业帮扶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促进和扩大就业。坚持发挥“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共同作用,《条例(草案)》设就业调控专章,规定了政府促进就业、控制失业的具体措施,包括将稳定和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和加强就业状况监测和评价等内容。

据了解,《条例(草案)》坚持把“就业优先”挺在前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加强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协调配合,并首次提出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土地政策、教育政策和社保政策。如优先向就业困难人员出租、出售政府投资举办的各类经营市场的摊位、商铺,定期开展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就业状况评估,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措施。

《条例(草案)》还用一系列规定织密兜牢就业帮扶底线。公就业专章中,从政府强化促进公就业责任、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公就业义务、劳动者享有公就业权利三个方面规定了具体要求。针对司法救济成本高、耗时长的问题,赋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权。聚焦就业重点群体不断变化的现实,将帮扶对象扩大到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退捕渔民、零就业家庭、残疾人等群体。

此外,《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鼓励社会资本和优质资源参与政府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同时,《条例(草案)》还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鼓励生育三孩政策,鼓励支持老龄人口再就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响应国家政策生育多孩的女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给予就业帮扶和政策支持。(通讯员 孙李悦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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