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林业局、省档案局联合印发《安徽省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国有林场档案,充分发挥其在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生态修复建设和提供生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国有林场档案是指在国有林场设立、变更,营造林、森林资源保护和监测,科技推广示范,基础设施建设,林长制及国有林场改革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考查、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国有林场档案工作包括国有林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编研、利用等工作。国有林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同档案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有林场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定期开展档案业务培训,提升国有林场档案工作规范化水平。
国有林场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记者 汤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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