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记者10月12日从海南省民政厅获悉,该厅近日印发《海南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加强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程序,规范收养评估行为,更好地保障被收养儿童合法权益。
据介绍,《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居民在海南省内收养子女。但是,收养继子女的除外。收养评估流程包括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实施办法》指出,收养申请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并向通过初审的收养申请人发出《收养评估通知书》,告知将对收养申请人收养能力进行评估,同时告知评估内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等信息。
《实施办法》明确,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年龄、受教育程度、兴趣爱好以及人际沟通能力;收养申请人应当有强烈的收养意愿,且对收养可能存在的不适应情况有足够的认识;收养申请人一般应当有稳定的职业、收入,日常生活水平平均中等以上;收养申请人夫妻双方应当对婚姻具有较高的满意度,且有家庭责任感;收养申请人应当具有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健康身体,在体能、智能和心理方面没有不利于抚育和照顾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因素;收养申请人一般应当受过初等以上教育,具备抚育儿童的基本常识和教育能力,对被收养人有明确的教育培养、生活照料等抚育计划;收养申请人一般应当有固定的自有住房,居住地区有较为完善的教育、卫生医疗机构、公共服务设施等;收养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品德品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记者刘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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