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来自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消息称,重庆近日在全国率先修订出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网络交易平台中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模糊、自动续费取消困难、个人信息收集规则不透明、变相强迫消费者授权个人信息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或行为进行规范。该《规范》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原2014年3月15日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废止。
为结合其贯彻落实,重庆全面启动了《电子商务平台落实法定责任行为规范》修订工作。修订后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行为规范》(下称《行为规范》)由11个章节71条组成,梳理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主体资格、自治管理、自营交易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9个方面的66项责任。
《规范》聚焦“零星小额”“便民劳务”两类免于登记情形的界定、“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的责任、禁止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相关的规定、平台经营者数据报送的义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平台经营者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不合理限制”与“不合理条件”的方式等重点、热点。
《规范》中,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角色定位精神,将当前新业态中最典型的平台性服务,归纳为“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社交、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提供上述服务,就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义务的内容,增加至《行为规范》的第二条第三款。
《规范》中新增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特殊信息披露与保存义务,形成《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作为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网络服务的,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同时,《规范》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新增以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相关义务规定,形成《规范》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开展自营业务中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规范》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则表明在区分标记自营与非自营义务中,加入未标明或未完整标明实际销售者,引起误认的,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商品销售者的法律责任的内容。
此外,《规范》还加强了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新增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方式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对收集、使用敏感信息的特别要求,形成《规范》第五十三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重庆商报-上游新闻记者 严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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