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发展较快,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由于部分保险机构违规经营、不当创新,互联网渠道投诉激增、竞争无序,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基于对行业最新形势的调研和分析,监管部门及时出手予以引导和规范。在年初向行业征求意见后,《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落地,旨在从源头重点解决上述问题。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通知》主要调整了两处细节:一是将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申请条件中的“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行政处罚”调整为“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二是将保险公司经营十年期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条件中的“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调整为“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
业内人士分析称,随着近年来监管趋严,保险公司行政处罚压力加大,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可能会有很多人身险公司不符合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的要求,为维持业务平稳发展,《通知》做了微调。此外,对“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这一指标的调整,也是为了支持更多有实力、有能力、重合规、重服务的保险公司,能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为老百姓提供便捷服务。
两处调整,体现了监管部门在亮明态度、划清红线的同时,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苦用心。
此外,《通知》明确互联网渠道所售人身险产品须为专属产品,实行独立核算。专属产品范围包括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这意味着,互联网人身险产品实施“专属管理”,与其他渠道产品严格划分界限。对于消费者来说,2022年开始,只有备案为“互联网专属”的产品才可以在线上销售。
《通知》提出,首次实施定价回溯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回溯实际经营结果与定价假设偏离情况,并引入主动调整、公开披露和主动上报机制。建立登记披露机制,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对照《通知》要求,主动登记互联网人身保险经营险种范围,并向社会披露。建立问题产品事后处置机制,对于查实确有缺陷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要求保险公司公告并整改。
为确保保险机构有序整改、平稳过渡,保持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稳定供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设置了过渡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执行,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提前完成整改。
《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新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须符合各项条件和规则。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整改,不符合《通知》有关条件的主体和产品2022年1月1日起不得通过互联网渠道经营。关于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通知》规划了一年的试运行期,以便调整有关指标参数,保障回溯机制运行顺畅、科学有效。(记者任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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