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减少火灾危害,海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发布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六项措施”,包括不准违规停放、不准违规充电、不准违规改装“三个不准”,及落实巡查检查、落实防火措施、落实宣传警示“三个落实”的具体内容。
关于不准违规停放。不准在建筑物的公共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不准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专用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不准违规充电。不准电动自行车下列充电行为: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在没有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充电;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充电;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充电。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不准违规改装。不准非法改装电动机、充电器、蓄电池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零部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驾驶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百元罚款;拒不恢复原状仍上道路行驶的,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对从事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记者姚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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