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

时间:2021-11-03 14:33:26 来源: 安徽商报


各地积极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安徽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征求意见稿)》)11月2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

《安徽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应当以供水企业均供水价格、当地用水结构为基础,“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我省各地将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

非居民用水实行分档计价

未来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价格或也将根据水量体现差异。《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或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缺水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

《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增加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消费特点明显的地区可以实行季节水价。在枯水期实行较高的价格,丰水期实行较低的价格。

擅自停水将被处罚

城镇供水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增建设项目用水必须装表到户。各地应当加快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改造,鼓励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

另外,《细则(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应当加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各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服务行为监督,对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但未及时予以检修的,依法予以处罚。”(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刘媛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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