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医保局最新消息,为平稳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的接续工作,原则上所有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后均应继续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不得“只议价、不带量”。
国家医保局日前印发的《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明确,要坚持带量采购,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可参加。同时由医保部门汇总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总量,结合带量比例确定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
通知明确,要着眼于维护市场和临床用药稳定,综合考量企业和产品的多方面因素,通过询价、竞价、综合评价等方式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对于需求量较大或供应保障要求较高的省份,鼓励同一品种由多家企业中选,不同中选企业的价格差异应公允合理。按照量价挂钩原则,明确各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同时,可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协议期,适当调整采购周期,逐步统一不同集采批次的执行时间。
通知要求,要强化信用和履约评价,把信用评价和履约情况融入接续规则各个主要环节中,使其在企业申报资格、中选资格、中选顺位、供应地区选择中发挥实质性作用。
头条 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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